1.学生申请
凡具有西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2.导师审核
导师应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每年3月(或9月)1日前对是否推荐博士论文进入评阅、答辩程序提出书面意见。
导师对于博士论文做出不予推荐决定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分委会提出不推荐理由。
对于上述意见,学院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导师做出的不予推荐决定不认可的,可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第八章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推荐异议申请。
3.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的博士论文,须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学院和校学位办分段进行。博士论文机检重复率不能超过15%。学院应于每年3月(或9月)5日前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未能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博士论文,不能进行论文预答辩。
校学位办对全部申请人博士论文进行复检。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论文答辩后)或是学位授予之后,如发现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有舞弊等行为的,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予授予学位(学位授予前);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申请人学位(学位授予后)。
4.学位论文预答辩
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博士论文,学院分委会应于每年3月(或9月)10日前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论文预答辩。学院分委会应根据论文预答辩结果,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人进行论文评阅的决定。
5.学位论文评审
博士论文评阅,全部实行“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论文盲审由校学位办和学院同时组织进行。学院应于每年3月(或9月)30日前,将通过预答辩的博士论文一式两份送交校学位办,进行论文盲审。学院分委会可向校学位办提出盲审回避评阅单位(或专家)名单。
学院按一级学科建立博士论文评阅专家库,聘请两位专家进行盲审。专家库专家的条件、标准,由学院根据各学科的情况确定。专家库应包括校内外同行专家,且具有博导资格。
评阅专家对博士论文审阅后,根据《论文评阅意见书》撰写评阅意见,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博士论文评阅实行“一票否决制”。评阅专家评阅结论为“修改半年,重新评阅通过后可参加论文答辩”的博士论文,至少在导师指导下修改半年,方可重新进入论文评阅环节;评阅专家评阅结论为“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博士论文,至少在导师指导下修改一年,方可重新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修改后的博士论文,须由校学位办(或学院)送原论文评阅专家进行评阅。
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不进入答辩程序。学院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6.学位论文答辩
经专家评阅通过的博士论文,进入答辩程序。博士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统一负责。学院应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组建答辩委员会,并报校学位办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组织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组织。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申请人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
博士论文答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宣布答辩注意事项。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学术研究基本情况,并宣读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报告博士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
(五)申请人准备。
(六)申请人答辩。
(七)申请人最后陈述。
(八)休会,答辩委员会评议(其他人退场)。
(1)宣读博士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
(2)讨论博士论文及答辩情况。
(3)通过无记名投票,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4)讨论确定对博士论文的评语。
(九)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宣读答辩委员会对博士论文的评语意见,宣布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十)答辩会结束。
投票结果与建议:
(一)经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博士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二)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但过半数者,博士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修改博士论文后,延期半年(或一年)再答辩。
(三)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未过半数者,博士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建议延期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建议不认可的,可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第八章第二十八规定提出答辩异议申请。
答辩委员会将授予博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院分委会。
7.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得票数超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报学科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时提出10%左右的申请人进入学科类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核名单。未达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缓授予博士学位。
学院分委会对于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学位申请及答辩材料报学科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8.学科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科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核,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得票数超过学科类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达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缓授予博士学位。
9.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